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 安徽省物价局 |
发文字号 | 皖价服〔2015〕132号 |
适用地区 | 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适用场景 | 物业管理工作 |
颁布时间 | 2015-09-14 |
实施时间 | 2015-10-01 |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精神,现就我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小区由建设单位在销售房产时予以明示,并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非新建普通小区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如需调整停车收费标准,需按法律法规规定,征得业主同意。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放开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引导和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定价。适时采取约谈、告诫,开展成本调查、公布经营成本等方式,督促相关经营单位规范价格行为,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对违规涨价的,要依法查处。
五、放开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是推进价格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清理和废止本地区出台的相关物业收费政策。
六、上述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以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建厅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