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和职权
1.任期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每届为两年,可以连任。在任期期满三个月前,应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其选举工作由原业主委员会主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名单应报所在地区、县房管局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如个人物业产权转让、因病、长期出国等,须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章程中,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缺额补选办法,章程没有约定的,一般可在半年内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宣布解散业主委员会。如果出现这种反常情况,房产管理部门应予以阻止。由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变化引起业主委员会的撤销、合并,须经原核准登记的区、县房管局核准。
业主委员会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有的地方,业主委员会聘用执行秘书,负责日常事务。
2.职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业主行使自治管理权利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主要职权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做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有效,做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临时召集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居委会代表列席。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都应当有会议记录,记录应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