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百晓生 2013-07-27 18:25:00

五一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五一住宅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待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中原路以北,长庆路以西,五一路以南,东为市政规划道路。

(三)物业类型:住宅、 会所、商业用房等。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70亩

住宅建筑面积68313平方米(557套),商用建筑面积5912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 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 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方式是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住宅区每幢楼推选1~2名代表;

2、门面房推选1名代表;

3、业主代表的条件: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第八条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三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其中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可直接由业主签字表决。

(二)采用专人送达、网上公布等方式送(传)达。凡已有效送(传)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的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参加会议弃权。

(三) 用电话征集意见记录结果。

以上三种表决结果由大会组织方统计汇总公布。

第十条 本物业区域每年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 20%以上业主提议;

(二) 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 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 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 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 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一)住宅按其拥有的套数计算,每套记1票;

(二)非住宅按其拥有的房屋登记面积计算,每满100平方米1票;不满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所有权证或其证明文件的,1证1票;建设单位投票权数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的25%。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0.5%。

(二) 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受托人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业主或家庭成员;

(二) 业主代表所委托的受托人选需征得四分之一的所代表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但应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 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 监督物管公司执行合同的情况并审核物管公司的收支帐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一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业委会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善于沟通协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大部分时间住在五一内,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在任职期间内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管企业中任职。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首届任期1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 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请假。

(三) 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 会议要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需经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下次业主代表大会上补选。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2/3以上票数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经劝告不改的;

(七)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部分或全体业主权益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有关人员津贴及其他用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支出。以上各项以节约为原则,尽量减少开支。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在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提取。如不足或无法落实,则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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