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XX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XXXXX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XXXXX。
所辖区域范围:XXXXXXX。
第二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成立后应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之日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全体业主(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本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X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本会由X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X名。聘任执行秘书X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经有X%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X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楼层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2/3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7.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和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在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本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第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或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八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九条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二十一条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比例。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或商场承租户。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4.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
本会。
第二十六
条本会主任的职责: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分摊比例另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的会议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第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条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
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分。
第三十二条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
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