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选举办法
某科技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选举办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經業主確認通過。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
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本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本業主大會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
第三條 業主大會宗旨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无锡**科技大廈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无锡市**区人民西路**号
二、物業管理區域範圍
東至 五爱路 西至 水沟头居民区
南至 化轻大厦 北至 人民路
三、物業類型: 辦公、商業 。
四、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占地面積:3837 平方米,總建築面積54943.86平方米,
其中辦公 17960.04 平方米;商場 19863.25 平方米。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決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四)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五)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六)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許可權和活動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審議、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十一)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可以選擇下列形式召開會議,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一)集體討論的形式;
(二)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首次業主大會將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第七條 業主的職責
業主應當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向業主大會會議如實反映。
第八條 書面徵求意見的議事方式(本業主大會採用此方式)
業主大會採用以下第 (二) 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當眾開箱統計匯總,當眾公佈投票結果。
(二)專人送達意見表或選票:由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意見表或選票並由收件人簽字。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回業主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當眾統計匯總,公佈結果。
已送達的徵求表決意見單,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回饋意見者,視為同意。
第九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條件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為一年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提議;
(二)50%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
(三)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十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徇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佈公告
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三)徵詢意見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由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發給業主代表徵詢意見表或表決選票,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召開前3天徵詢所有代表的業主意見。
(四)回收統計意見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根據第九條的規定當眾開箱,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並當眾公佈。
(五)大會議事決定與通報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根據徵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式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十一條 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每一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計算。
第十二條 業主、業主代表
業主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必須以書面委託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或者使用人參加。
(二)業主是單位法人的,必須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 業主委
員會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定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 。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以產權證明為准);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且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六)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
(七)熟悉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及物業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八)未發生其他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 7 名,其中主任1名,委員6名。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 3 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指定人員負責召集。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也可以按本議事規則的約定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
(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做好會議書面記錄,並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五)會議有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缺額補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1/3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的補選工作。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 不符合前述候選人有關條件的;
(二)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 被司法部門認定有犯罪行為的;
(四) 從事該區域物業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 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業主公約或業主委員會章程、決議、無社會公德的;
(六) 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並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管理與籌措方式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由業主大會決定籌集、管理和使用。經費收支帳目每6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一次,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來源採用由物管費收入中提撥千分之二供應使用。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生效
本議事規則和本議事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議事規定的決定為本議事規則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