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浪潮中业主信息资料保护

Pm86.Com 2009-11-22 12:07:02

信息化浪潮中的信息资料保护――丁剑清

个人资料乃至企业资料的保护问题,并非现在才存在,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引人关注。实际上,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资料和企业资料的保护,也并非新的法律问题,其实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两个方面。

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个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就个人的信息而言,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信息具有以下权利:(1)个人信息知情权:信息主体有被告知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及与数据控制者身份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任何信息主体有权向信息持有者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储存及储存的内容和被传播的地点,有权查看和提取。(2)个人信息使用权: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公开、修改、删除等。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可以放弃。但是,放弃必须完全自主 ,并在主体、时间、空间上有严格限制。例如 ,某人自愿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告诉网友甲 ,绝对不意味着网友乙也可以共享这一个人信息。(3)个人信息安全权:数据主体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窥视、非法收集、公开、虚假曝光、篡改的权利。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个人隐私包括生活隐私、人身隐私、住宅隐私、身份隐私、言论隐私等。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在成文法上,还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香港在立法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比较到位,1996年实施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范围、个人对其信息的权利,保障机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保障个人信息资料的原则等,并规定了违反条例应承担的责任:最高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在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大陆目前还主要体现在事后救济和追究民事责任上。目前,已有学者提出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将隐私权确立为独立权利类型的地位。有的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和具体的权利,并由国家设立专门管理部门管理个人信息。规定信息收集和处理程序,明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法律监督、执法机制等内容。

日常生活中,很多企业或商家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各种途径积累大量有关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并通过互联网和各种服务器直接同个人进行“一对一”的联系。这是否会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关键在于其收集个人信息的方法方式和使用的具体用途上是否违反约定,或者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失。就收集的方式而言,如果是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双方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企业或商家可以依合同使用这些信息;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使用方式,企业或商家也应依诚信原则,谨慎地保管、使用个人信息。如果因为企业的过失或者故意,导致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个人可以通过起诉企业或商家违约或者侵权的方式,获得法律的救济。

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企业的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和财产,有的商业秘密甚至成为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命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客户的个人信息等,实际上也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之一。对于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可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要求工商部门查处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赔偿因商业秘密被窃取、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收集商业秘密侵权证据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企业认为商业秘密被窃取、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人民币,企业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公安部门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对于个人而言:提高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填写个人信息的时候,要注意有没有明确信息的使用范围,没有的可要求增加。

(二)对于企业而言:

1、建立规范的规章制度,体现在资料管理上,首先是对在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的时候,一定要规范,明确告知被收集人该信息的用途,使用范围等,其次是要健全资料档案管理。要合理设置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岗位,明确哥岗位的职责。

2、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明确保密的义务。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3、加强行业自律。客户的资料收集到什么程度能够满足管理需要?收集资料时该如何与业主约定使用的范围?对于业主的资料如何保护?等等,都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

(作者系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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