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Pm86.Com 2009-11-22 12:14:14

招投标是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常用的一种竞争性的交易方式。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招投标法》,确立了强制性的招投标制度。

物业管理的招标,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或其法定代表(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在为其物业选择管理者时,通过制订符合其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的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由多家物业管理企业竞投,从中选择最佳对象,并与之订立物业管理同的过程。物业管理的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各项管理服务要求与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企业的实力,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的活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质上是物业管理权的一种交易形式。

1994年初,深圳莲花北村举行了物业管理权内部招投标,深圳万厦居业有限公司中标,对莲花北村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并以优质服务、规范管理和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赢得业主、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好评,开创了我国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先河。1996年以来,深圳又率先尝试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聘鹿丹村、桃源村和梅林一村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推动了深圳物业管理市场的迅猛发展。1999年5月,全国第三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在深圳召开,建设部领导在工作报告中强调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物业招投标规则,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精心组织招投标工作。”会议精神得到全国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响应,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物业管理起步比较早的城市广泛开展起来,并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的招标按内容可分为:单纯物业管理招标和物业管理与经营总招标两种。一些经营性的物业管理(例如商住楼、购物中心)往往采用第二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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