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物业费是否合法 “物业”与业主对簿公堂
秀水阳光物业公司的前身是通达物业有限公司,2006年11月更名,从2001年5月1日起,为位于城东的秀水苑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每月按建筑面积每平方0.30元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约定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按每天1元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日前,“秀水阳光”将业主冯女士等3人告上法庭(另两人庭外和解),称冯女士从2003年2月至2008年12月都没有支付物业服务费,要求冯女士交纳服务费加滞纳金一共7280元。
作为被告的冯女士也提出了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她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物业企业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选聘,从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才有效。而“秀水阳光”并没有经过秀水苑业主大会选聘,因此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委托管理合同就缺乏法律依据,合同属于无效。
据法院调查后认为,“秀水阳光”与秀水苑业主委员会签订过两份书面物业管理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证明。而冯女士以“秀水阳光”没有经过业主大会选聘,从而否定两份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但冯女士没能提供任何足以证明该主张成立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在协议和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正当。
在起诉时,物业公司同时提出了冯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但约定的标准明显过高,并且在庭审过程中,“秀水阳光”对此也没有予以认可,故对具体的滞纳金数额酌情进行调整,从原来的5475元降到500元。经过越城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冯女士被判补交给秀水阳光物业管理公司物业费1791元,加违约金500元,共计人民币2291元。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秀水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陈建永。虽然打赢了官司,但陈建永看上去并不高兴。他说诉讼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而且耗时,耗力。其实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希望小区平安,打官司毕竟是无奈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