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户业主自封阳台引发物业纠纷
北京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业主自封阳台而将丁先生等12户业主告上了法庭。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物业服务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丰台法院的判决,依法驳回了大成物业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1年左右,丁先生等12户业主分别与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约购买预售商品房。在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该商品房阳台确认以施工图所确定的阳台做法为准”“封闭阳台:白色塑钢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向业主出示施工图纸,且沙盘展示房屋南、北侧阳台均为封闭式。
2002年5月9日,业主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随后,12户业主先后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服务合同。因南侧部分阳台未封闭,业主们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次进行交涉。大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退还业主房款7052.6元,但未同意业主自行出资封闭阳台的请求。此后,12位业主采用相同规格的白色塑钢窗封闭了自家房屋南侧阳台。双方由此引发诉争。
2003年1月,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2户业主拆除塑钢窗将阳台恢复原状。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4月判决驳回了大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遂上诉至二中院,并称自己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阳台封闭与否以施工图为准,而施工图明确了阳台为不封闭;业主封闭阳台改变了建筑物外立面,应向有关部门完备报批手续,且未考虑阳台承重、防水、抗风压能力等技术问题,造成安全隐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大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签约之时没有出示施工图。购房人根据合同无从判定阳台是否封闭,而的沙盘展示效果显示该楼阳台均为封闭式,且合同明确装修标准“封闭阳台:白色塑钢窗”,故购房人有理由相信交付商品房的南侧阳台亦为封闭式,并基于此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大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楼南侧阳台均未封闭,业主主张采取补救措施统一封闭阳台解决防盗、防尘等问题,对保持小区风貌的统一有序和房屋的正常使用无明显妨碍。大成物业服务公司应积极协助业主完备封闭阳台的报批手续。因此,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没有支持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