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电动车失窃 车主状告管理处

iwuye.com 2010-11-04 03:00:58

因为电动车在小区被盗,宝安区弘雅花园的住户把管理处和管理处所属的物业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赔1630元。昨天,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判管理处赔偿900元。

提起诉讼的邓女士是宝安区弘雅花园二期的租客,去年2月她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购买价格1630元,并在花园管理处办理了“弘雅花园摩托车出入卡”。管理处规定电动车凭出入卡从弘雅花园西门进出,而该小区住户经常将电动车停放在17栋楼下架空层。今年5月2日,邓女士的电动车被盗,该车被人从弘雅花园南门骑走。邓女士报了案,不过案件尚未侦破。车辆被盗时,邓女士的摩托车出入卡仍由邓女士持有而未丢失。提起诉讼时,邓女士认为她为电动车上了三把锁,车辆被盗是因为管理处管理不善。

管理处及物业公司则认为,管理处并未收取电动车管理费用,没有看管住户私人财物的义务,邓女士将电动车置于公共场所且未上锁,反而向管理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侵权人是盗窃者,邓女士要索赔也应向盗窃者索赔。管理处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协助安全防范义务”和《弘雅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应规定,管理处也不该承担责任。

今年7月,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管理处存在疏于履行安全监控、巡视管理职责的情形,而且盗窃者从小区南门离开时,管理处工作人员也未查验相关凭证即予放行。同时,法院认为虽然管理处未收取电动车停放管理费,但是定期向小区住户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因此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提供相应服务。

鉴于电动车存在折旧,进行价格评估有可能导致案件鉴定费过高,一审酌定电动车折旧价为900元,并判决管理处赔偿900元,物业公司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及管理处提起上诉。上诉中,物业公司和管理处认为,管理处是一种安全协助的义务,一审却认为管理处应承担全部的安全防范义务,这不符合事实。同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也不是保管合同,物业企业对住户私人财产没有保管义务。管理处没尽到协助安全义务,则在“协助的安全义务”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可能是全部责任。

昨天,邓女士一方没到庭,法庭未组织调解。据了解,虽然是900元的官司,物业公司方面也很重视,因为存在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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