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物业无资质两年拒交管理费被驳回

物业之家 2015-03-08 22:57:08

【案情回放】

业主拒付管理费成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

2004年罗某、吴某某与深圳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罗某、吴某某购买××花园×号楼×房产。在2003年8月,深圳市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对该花园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2.9元/平方米。2004年3月8日,罗某、吴某某办理入伙手续,但从2004年10月起拒绝交纳管理费等费用,截至2006年9月,共拖欠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费用总计人民币5562.56元。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遂于2008年11月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罗某、吴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针对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起诉请求,罗某、吴某某称,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无物业管理资格,其有权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但并未提出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

对此,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且对涉案物业进行了物业管理,判令罗某、吴某某应当向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罗某、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主张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二审提出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罗某、吴某某在二审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罗某、吴某某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其主张物业管理费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罗某、吴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业主上诉理由被驳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罗某、吴某某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请求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时间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主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罗某、吴某某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并未提出过任何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且在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请求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故法院对于罗某、吴某某二审期间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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