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坏帐及存货报损的处理规定
物业百晓生
2014-06-15 10:30:00
物业管理公司坏帐及存货报损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存货损失报损的核算行为,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坏帐损失,是指企业因无法收回应收款而产生的损失。包括:
(一)、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
(二)、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且具有明显的特征表明无法收回(如帐龄在3年或3年以上的)的应收帐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存货损失,是指公司在清仓盘点时,库存物资的实存数比帐面记录数少及发生毁损等的损失。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损失在报损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确实具备应收款无法收回的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可提请报损,并需附经办人报告说明。
(二)、存货在缺少或毁损时,应由经办人填制物资报损清单,并写明损失原因,属于人为因素的还需按一定比例承担损失,报相关领导审核同意。
(三)、须报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的损失则报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条 对于按规定批准后的坏帐损失的帐务处理,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在确认坏帐损失时,直接冲减坏帐准备金,超过的部分应在年末时按规定予以补足。
第六条 对于存货损失的帐务处理,首先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然后根据其起因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定额内损耗的盘亏,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入"管理费用"。
(二)、属人为因素的,应由过失人赔偿损失。挂"其他应收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发生的损失,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收入作"营业外收入",超出赔偿所得部分的损失,按第四条执行,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收藏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