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物业费中的违约金、滞纳金
(山东省沂水县物价局 于学利)近年来,随着物业服务的不断发展,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收费也在逐步规范。但一段时间来,山东省沂水县物价局通过12358价格举报热线等多个价格举报平台综合分析发现,一些业主举报反映因拖欠了物业公司物业费,等补交时物业公司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滞纳金,对此沂水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认真分析了该问题。
违约金,顾名思义,就是因违反约定而需要承担的钱款。查阅相关资料得知,违约金具体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由此看来,违约金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属于《合同法》规范的范畴,而不是价格或者收费方面的,所以不属于物价部门职责范围。根据各级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这里的“依法追缴”首先应该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里相关约定追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所以在回复此类案件时,沂水县物价局会告知业主注意查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违约金的约定,如果有就遵照执行。如果没有的话属于合同纠纷,不在物价部门职能范围,建议咨询合同主管部门。
另外对于滞纳金,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滞纳金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以往在计划经济时代,滞纳金广泛存在于各项收费当中,包括水费、电费等。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进行,水、电等公共资源的费用收缴当中已逐步取消滞纳金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违约金,滞纳金只存在少数税费收缴过程中。而现在物业公司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严格意义是不合法的,实际应该是违约金。
针对这类问题,沂水县物价局在按照有关规定回复举报人的同时,建议业主提高合同意识,注意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清楚其中的各项约定,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这样才能在产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价费权益和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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