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34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物业管理 2011-12-01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建复字[2011]453号签发人:齐骥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34号建议的答复

林欣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物业管理在既有的建筑节能减排工作中作用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倡物业服务企业在既有建筑的管理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我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这些规范性文件,鼓励或者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加强运行管理,制定管理规程,提高用能系统和设备的利用效率,并把运营管理列为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同时说明实施效果。今后,我部将继续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改造高耗能设施设备、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员工节能低碳意识,向业主宣传节能减排知识等行动,充分发挥其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关于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低碳运行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将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您提出的发挥物业管理在既有建筑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修订和完善既有建筑照明、供水、电梯、供电系统、空调系统等方面节能低碳运行指标的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研究,在制定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中研究吸纳。

三、关于制定鼓励物业管理参与既有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方面,落实好、发挥好现行的一系列鼓励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作用,如企业节能技术研发投入、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和相关设备投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均可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根据税制改革总体要求,通过资源税、流转税、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不断改革和政策调整,强化不同税种在节能减排各环节应有的调控功能,使现行税制进一步“绿色化”。通过上述税制建设和改革,鼓励全社会特别是企业走上节能减排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建筑节能发展。您所提出的指导鼓励物业管理参与既有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等建议,有些已在现行的政策中有所体现,有些财政部将在今后税制改革和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参考借鉴。

四、关于加大资金力度,改善金融服务,扶持既有建筑的节能减排工作。2007年11月,银监会制定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从银行业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合规管理、授信权限、内部流程等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要求,使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展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中有了较好的操作性依据。2008年3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把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作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狠抓贯彻落实。国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不断推出节能减排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如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利用风险分担机制以及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技术支持,创新开发中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设计了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融资模式、节能服务商(EMC)融资模式、公共事业服务商融资模式等多种融资模式,积极开展节能减排领域的金融服务。

五、关于设立既有建筑节能减排专项基金,对经过技术论证的既有建筑设备改造项目予以专项补贴。2007年,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北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予以奖励补助。支持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热管网热平衡改造。截至2010年采暖季前,累计完成改造面积1.82亿平方米,超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改造任务目标。今后,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扩大改造规模,并采取与省里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早签协议的地方,优先获得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的原则,充分调动地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同时,注重突出重点,积极推进重点市县“节能暖房”工程,实现以点带面,将北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全面推向深入。

感谢您对节能减排和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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