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首负责任,行业不能承受之重

中国物业管理 2013-07-01 08:00

——《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

《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近日颁布。《方案》中“使用管理者承担首负责任”等条款一度引起物业管理行业强烈反响。为充分了解行业的声音,让《方案》更具有操作性和助于推行,6月13日下午,由深圳市住建局邀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的《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设计大厦5楼2号会议室召开。会议主要针对《方案》中的电梯首负责任等权责问题进行讨论。深圳市住建局物业监管处副处长李正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曹必刚、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会长汪青根、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及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物业监管处副处长李正宁:

明确使用管理者对电梯的安全使用承担首负责任,就是在出现事故需要赔付时,电梯的使用管理者要第一时间站出来垫资,然后再由他向电梯事故的责任方追索损失。《方案》中的“使用管理者”虽然没有指明是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做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非常担心让物业服务企业来承担这种首负责任。如果把这责任摊到物业服务企业头上,事故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首先要垫资,资金从哪来?他们有没有这个赔付能力?其次,在向相关责任方追索损失的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精力,对于本身就是微利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又能否经得起这样的折腾?

小区的电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合同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但是电梯维保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交给有资质的公司来做,那么只要物业服务企业跟电梯维保单位双方签了合同,维保公司就应该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

既然是给物业服务企业所定的职责和责任,那么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则前就应该先与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沟通。

《方案》所指的使用管理者是谁?如果是物业服务企业,根本不现实。其一,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据合同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然后在收取的管理费中拿出一部分专门维护电梯的钱交给专业的维保公司,其它的钱用于保洁、秩序维护、绿化等方面。物业管理费构成中支付了电梯维保费用后再无此项费用构成,物业服务企业更不可能把用在保洁、绿化、安全等方面的钱用在电梯上,同时专项维修资金中没有这项支出,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性也决定了他们帐面上的钱不是自己的,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就应该对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服务范围有个全面负责的前提,但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只能交给专业的公司来管理,这就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那承担了总体责任后,必须是把维保工作和所承担的责任一并转移,而不是把维保工作和资金转移,所要承担的责任留给自己;其三,如果相关部门用一纸规范性文件来强制界定某一方在事故中的首负责任,是否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

建议引入首负责任认证机构,即在物业服务费中增加强制成本,通过物业管理单位将成本费用和首负责任一并转给维保单位,通过管理责任的根源指向,引申到增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中支付。同时,建立强制维修制度,电梯存在危及安全运行的故障后,需要业主利用专项维修基金出资维修,而业主不同意出资维修时,建议明确紧急情况处理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管理处出具电梯故障认定报告后,由物业管理单位直接到市住建局申请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及时强制维修。

推动建立电梯责任险制度非常好,但是这个费用从哪出,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平:

电梯做为特种设备,国家强制要求电梯维保由专业维保企业进行,就是考虑到电梯的安全管理要求非常高这一问题,因此,专业维保企业必须要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只是替业主监管电梯的维保状况的,无法承担电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更不能承担出了问题的首负责任,因而不能成为首负责任主体。

从整个行业分析,电梯的维护水平、安全管理水平高低主要取决电梯维保企业的维保质量。诚然,物业服务行业长期无法提升服务费标准,导致包括电梯维保在内的各项费用偏低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但问题是,是不是电梯维保费用提高了,电梯维保专业企业就能保证电梯不出事。因此,提升电梯维保专业企业的专业水平以及安全管理责任心更重要!当然,如果是因为维保费用问题导致电梯维保水平不高而出问题,大家可以共同想办法解决。

从电梯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建议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电梯大中修、改造实施专项管理,开绿色通道,原则上在无法达到业主同意的条件时,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可不经业主同意,强制使用。推行电梯责任险这个提议很好,但费用来源还要做业主的工作,有很大难度。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顾问刘长森:

首先,关于电梯首负责任问题。《方案》所提明确首负责任,其内容实质是赔偿责任,而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属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就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或作出相应的法律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就电梯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认定或处理,此部分内容应当删除。

从另一方面看,规定首负责任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所谓明确首负责任其实质是“推定责任”、“推定过错”。造成电梯事故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电梯质量问题,也可能是电梯维护保养问题、电梯管理问题,或者电梯使用人不当使用问题等等,在未作出电梯事故责任认定之前,即推定某主体承担首负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符合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的。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出现电梯事故后,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将确认造成事故的原因及相关的责任主体。首负责任的规定是与该条例的规定背道而驰的。

其次,关于使用管理者问题。《方案》所提电梯“使用管理者”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上位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相冲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也就是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的安全管理主体,《方案》无权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主体重新作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律规定。所以,《方案》所提电梯“使用管理者”的规定应当取消。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玮:

第一、首负责任有一定的歧义。做物业管理,如涉及到赔付问题,一般都要经过法院来进行责任鉴定,所以首负责任在法律上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二、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承担了很多责任,业主有任何事都找物业服务企业已经让物业服务企业不堪重负。

深圳市冠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文晶:

国家规定电梯维保由专业的维保公司来完成,物业服务公司不具备电梯维保的资质,既然不具备这种资质又怎么去承担责任?

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德:

让物业服务公司承担首负责任,如需要赔偿,这笔钱从哪出?能否由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向小区业主依类似“本体维修资金”的标准来收取“安全资金”,这样发生安全事件需要资金赔付时也可解燃眉之急。

深圳市华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欣:

首负责任有将物业服务企业拉去垫背之嫌。实施方案中明确由使用管理者承担电梯首负责任,其实使用管理者是很别扭的一个词,市场监管部门也同样是管理者。方案中虽然没说明使用管理者一定是物业服务公司,但是非常明显,就是要让物业服务公司来承担这个责任。电梯的使用管理很重要,政府对这块也很重视,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这些方案时,要一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不要把什么问题都往物业服务公司身上推。

深圳市嘉力达实业有限公司总监雷天明: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电梯维保设立专项资金;其次,电梯安保责任一定要在签合同时捆绑给电梯维保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只负次要责任;最后,电梯维保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后,他们就会对相应人员加强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和业务技能,维保质量自然而然就提高了,电梯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深圳市大铲湾港区配套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杨思金:

其一,推行电梯险是好事,但是一定要找到费用主体;其二,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又没有维保电梯的资质,只能将该部分委托给有资质的维保公司进行维保,那么双方在签定合同后,风险肯定也随之转移给了维保公司。发生事故后,如果大家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可以由相关权威部门对责任进行认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使用部部长胡书中: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资金中心审批专项维修资金时将在依照条例的前提下优化审核程序,但这也仅仅只是缩短审批时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如果电梯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大修、更换,业主大会又无法召开,怎么办?哪个部门可以出这个必须更新改造的文件?如果前面的物业服务公司撤了,后面又没人接,在这个“真空期”,使用管理者又该如何确定?这期间发生事故需要赔付怎么办?如果电梯太烂没有维保公司愿意接,物业服务企业又没资质来管,又该怎么办?方案中可否列明电梯在出现哪几种紧急情况下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可以不履行双三分之二手续直接申请使用,这样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时也有应对的措施。

作者单位: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编辑:谢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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