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美丽园”事件:我们需要更多理性

中国物业管理 2006-09-01 08:00

编者按:

北京美丽园小区因其作为北京市业委会告赢物业管理公司的第一案而广受社会各界和媒体关注。持续一年多,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美丽园物业管理纠纷成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本刊热点讨论栏目,围绕“美丽园”事件,组织了有关业主维权的相关稿件,希望能够引起相关各方一些理性的、客观的思考。

物业管理纠纷似乎总能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而这次,“美丽园”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令人感到诧异的是,很多人对纠纷相关主体的对与错并不那么在乎,甚至有的时候刻意地去模糊对与错的边界,这可以在各种传媒渠道上那些偏激、非理性的言论中得以证实。正是这种刻意的模糊,影响了公众本应客观的判断力,使公众忽略了理性看待“美丽园”事件对于解决问题的意义。

由于无法接受法院再审判决的结果,8月31日晚,为美丽园小区提供服务的鸿铭公司撤离了小区。一时之间,舆论哗然,随之而来的是媒体的口诛笔伐,鸿铭公司的这一不理智决定也使自己显得更加被动。但是在社会舆论一致将矛头对准鸿铭公司、公众情绪激愤的时候,人们却忽略了一个细节,面对鸿铭公司撤离后小区混乱的状况,更多的业主表示出了对鸿铭公司的同情,甚至有相当数量的业主希望鸿铭公司能够回来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一位业主这样表示,“其实鸿铭公司的服务还是不错的,我本人包括很多业主都希望他们能够回来,问题的关键是大家能够坐下来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美丽园业主的这种态度,显然出乎人们的意料,在有些人的思维中,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天然的“对头”,而且不少业主存在一旦发生矛盾,不论谁对谁错,必先“炒掉”物业管理公司而后快的想法。然而,美丽园事件中,一部分业主对待鸿铭公司的态度,却对这种观点给予了有力的否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应该是敌人,而应该是一对很好的朋友。

事态的发展并不仅限于此,在一部分业主希望鸿铭公司回来的同时,另一部分业主则要求坚决执行法院的判决,如果鸿铭公司还要继续提供服务,物业费的收取必须执行法院裁决的标准。至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开始向业主内部转化,而两方业主的分歧之一就是鸿铭公司的去留问题,这个分歧再次强调了一个事实:并非所有的美丽园业主都排斥鸿铭公司;鸿铭公司的服务已经得到了相当数量业主的认可。

事实上,由于物业管理属于新兴行业,企业行为还存在不规范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这种背景之下,作为直接关系到业主居住和生活质量的物业管理的好坏,显然更容易吸引公众的注意力。

由此,冷静分析“美丽园”事件就会发现,公众舆论对鸿铭公司的过多指责已经淹没了美丽园业主和鸿铭公司曾有的和谐的现实。由此及彼,在以往众多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中,所有的物业管理公司都必然是矛盾的制造者吗?又有多少物业管理公司因此在承受着非理性的公众舆论的压力?

物业管理尚处于发展之中,存在些许“瑕疵”在所难免,关键是公众是不是以一种宽容的、理性的,至少是带有理性成分的心态去看待物业管理纠纷。正如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由于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市场经济因一时难以发挥人们理想中的作用而饱受诟病,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正在越来越多地享用其带来的成果,并对此津津乐道。

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不能因为某一事物存在某些问题,就对其加以全盘否定,同样道理,不能因为物业管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而全盘否定物业管理存在的价值和企业已有的贡献,应该以一种积极的心态去帮助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进而惠及业主自身和全社会。

也许在如何看待物业管理纠纷和发展问题上,我们真的需要更多的理性。

◇编辑:胡克

链接:“美丽园”事件回放:

2005年3月

美丽园业委会起诉鸿铭物业管理公司(下称鸿铭公司)大幅度虚抬物业费的收费数额,并提出停止对外租赁电梯,将相关收益返还业主等要求。

2005年5月11日

美丽园业主将鸿铭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9月14日

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美丽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此后,业委会又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2005年12月15日

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业委会13项诉讼请求中的12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2003年至2005年期间,美丽园每平方米管理费应该是1.58元,而不是实际收取的2.27元,鸿铭公司归还3年间多收的870万元管理费,同时法院判令鸿铭公司向业委会归还3年的电梯广告位收益18万元,以及3533.76元的公厕用房供暖费及管理费。

2006年5月

由于鸿铭公司提起申诉,同时递交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和五位法学专家签字的意见,北京市一中院裁定该案再审。

2006年8月11日

美丽园案件再审“维持原判”,法院再次支持了业委会13项诉求中的12项,小区物业费单价由每月每平方米2.72元降为1.58元。

2006年8月31日深夜

鸿铭公司突然撤离美丽园。小区停水、停电梯、停门禁。

2006年9月1日上午

多方协调后决定,当地政府指定另一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美丽园。

2006年9月5日

海淀区小区办授权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组织招投标,选聘新物业管理公司。鸿铭公司在小区内贴出公告,表示可以有条件地重回小区。

2006年9月10日

在北京市建委的要求下,鸿铭公司重回美丽园小区,恢复管理工作。

-----------------------------------------------------------------------------------------------------

日本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纠纷少

在日本,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很少。因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公寓等住宅的管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各自的权益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日本,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有权通过决议聘请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这就决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所作所为必须向业主负责,兢兢业业地为业主服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负责了解业主的意见、要求,并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同时设专人管理账目。此外,日本的物业管理人员须接受严格的培训,经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才具备相关管理资格。日本物业管理人员不仅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一专多能,工作效率很高,因此,管理一所物业不像国内那样需要很多人员。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竞争激烈,大家都千方百计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一般一座一、二十层的住宅楼的门前、门厅、楼道、电梯等公共部分的清扫、安全和共用设备的检查等工作只派一、两个人负责。楼内没有物业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而且居民小区根本不雇保安人员,负责社区安全是警察的工作和任务。(据《新华每日电讯》)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