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阶梯电价制“80%”之外

现代物业杂志 2016-07-21 13:45

我国已进入了电气化时代,并成为世界第二大电力消费国,且用电的数量和质量还随科技和社会的进步而增长;电力是与民生最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之一;因而电价制度的改革必然得到利益各方的关注。节约用电固然必要,实施“阶梯电价制”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节电。但鉴于目前我国存在以下诸制约因素,故应审慎缓行住宅阶梯电价制。

居民用电量已超过第一阶段电量

据2010年10期《建筑热能通风空调》期刊《大连市居民用电能耗调查》:居民每户每月平均用电量早在2006年就达到了160.3度,2009年达到188.5度,并逐年上升;按此已超过了辽宁省规定的第一阶段180度电量指标,从而意味着将至少有一半的用户电价上涨。又据报道,北京夏季空调的最高用电量已达供电负荷的40﹪~50﹪;上海今年1月份的个别用户用电量已高达1,080千瓦时。

各阶段的用电量难以确定

决定居民耗电量的因素既复杂又众多,其中除自然条件如地区、气候、季节等的差别与科技水平外,还与人的生活方式,如住房户型大小、档次和利用太阳能的条件、家庭人口多少和构成、社交状况、能源选择、采暖空调方式与使用等因素直接有关。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住户的用电量也截然不同,很难准确合理地确定各月用电量的统一指标;否则必将产生新的矛盾。

即使实行阶梯电价制,也需随实际用电量的变化及时调整各月的规定电量指标;但就目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将难以做到。

耗电可控将给阶梯电价制打折

由遍及各地各业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就控制户的耗电量,例如大户变小户或分居或多房轮住、电热水与采暖改为燃气热水与采暖、多用社会公共的能源取代家庭的电耗等等避开电量超标;将可能又有“假离婚”、新安装的电热水器被拆下用新购置的燃气热水器取代等“折腾”怪相,不仅浪费国家资源和百姓金钱,还限制了居民的选择自由。

电的计量装置尚不适应

现在电表的位置大都违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用分界处的规定(老建筑都在户门口),将电表集中设在楼的一层或某层,致电表及其管线被隐蔽,业主分不清、看不懂、看不见,无法及时准确掌握消耗指导消费,以便适应阶梯电价制和节电的需要;且远端用户又附加了线路损耗的电量。

小区电表箱

2011年2月25日《人民日报》“网上热议上海一些居民‘1月电费翻番’”的报道,即与电的计量不透明有关。故实行阶梯电价制之前需将隐蔽式的电表改在“最终用户”;否则大宗消费品还不如零售商店可以看秤付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规定。

抄表计量尚难适应

即使是实现安装电表到户,但以目前的计量装备水平、电业人员的配备、累月抄表作业习惯和个别由物管代收费等,将难以保证实施每月按同一日期抄表报量的要求,否则将使计量的争端和投诉增加。如需增加改进计量设施、实施智能计量计费或增加人力,必将使供电和物业管理的成本上升,甚至电价和物业费上涨。

应补充低耗电量的低电价制度

既然阶梯电价制是以经济手段对超耗者加价来达到节能的目的,反之为节电则也应对等地对低耗电实行降价制度,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鼓励奖励节能”要求,以及公平合理、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居民用电量的占比不多

2009年我国电力公告显示,居民生活用电量仅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2.5﹪;如按“80﹪居民电价不涨”,则表明实施阶梯电价的结果,仅可能对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80﹪)×12.5﹪=2.5﹪的电力节约有效,岂非是“拣芝麻”。各产业行业和机关不仅是用电大户,且其能耗指标落后,尤其像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耗电量是居民耗电量10~20倍的浪费情况,应是大力节电管理的对象。

电价已涨并有拉动效应

例如某市2003~2012年居民的电价虽仅在2007年由0.45元/度,涨到了0.50元/度,涨11.11﹪;然而占80﹪以上的其他用电的价格却涨了4次;尤其自2004年取消了原来的“非居民照明”类电价,并入较高的“商业”类电价中,当即提价12.4﹪;致使原属“非居民照明”类的物业电价由0.699元涨到了0.8896元,涨27.3﹪,从而拉动了业主的物业费上涨。电价组成中的重复过时性附加如未调整也应视为“涨价”。

除此,因供电部门拒绝履行居民户外电力故障的维修责任,导致居民和物管不得不出资处理,供电部门的“节约”与居民的破费也应视为“涨价”。在房产开发时开发商已按建筑面积所交的电建基金(某市90元/平方米)与楼内电力建设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业主购得房产后不仅应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供电设施产权;电业部门仅是无偿获得了特许经营权,即供电设施的用益物权人而已;按权利与义务相称的原则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供电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尽其维修责任。不存在“我(业主)花钱买出租车(建设电力设施),白给你(电业部门)拉客赚钱(收电费),当我要乘车(用电)时不但需交费,车坏了还要我拿钱修”这样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逻辑。

应抓主要矛盾

由上可见,国家当前确应主要从占80﹪以上的用电单位和用电的源头来抓节电(如实施新家电能耗标准、节能家电补贴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当然“芝麻”也要捡;如确因煤价和发电成本上涨的带动需上调居民电价,应相信消费者能够理解。但涉及民生大事确应顾及国情,不可贸然引进某些居民用电占30﹪以上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阶梯电价”制度,否则将可能既“劳民伤财”又“事与愿违”。

链接:

2012年5月12日,北京听证代表全票通过阶梯电价制度。按照北京市阶梯电价听证方案,230度/月或240度/月维持现价;400度/月以内每度电价上涨0.05元;超过400度/月每度电上涨0.30元。北京市发改委表示,根据此方案,北京一户一表家庭中,有80%或83%的居民电价不会上涨。(人民网)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2年8期/总第2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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