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景洲大厦风波反思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现代物业杂志 2016-12-08 16:52

景洲大厦物管选聘风波再思考

“有些事情过去了,轻飘飘的,不留印痕。有些事,却沉甸甸的,令人难以释怀。” 这是某媒体在作景洲大厦物管选聘风波的有关报道时用的一句话。是的,景洲风波无论怎样发展,会不会有下文都已经不重要,2003年年底发生的一切已经在中国物业管理前进的历程中留下了深刻的痕迹,人们对景洲事件的思考将是长久的。

有关政府部门在风波中的表现颇耐人寻味。从风波的过程来看,撇开谁能真正代表业主团体的利益不谈,与其说有关政府部门在捍卫现有地方法规的尊严,不如说是在捍卫自己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主导权。风波中,有关政府部门始终强调应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以物管专家为主组成评委会进行物管公司招投标,而这些专家又必须从市招投标办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启示

我们毫不怀疑政府在推动物业管理市场化上的诚意和努力,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产生的本意就是对物业管理市场化在操作层面的保障。但是,正如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事情发展的速度可能会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期。那时,一些制度安排可能会走向本意的对立面。

有一个领域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情况相似,那就是建筑工程招投标。不妨看看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中外差别”。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建筑工程招投标是在自由市场中进行的,法律保护业主自行招标的权利。除军事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要由工程所属政府部门出面,审计部门及上级部门派员参加监督之外,政府部门一般不出面组织建筑工程的招标。与业主自行招标相适应,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也得到较大的发展空间。咨询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内容丰富,其中包括:为业主提供建议,帮助确定招标程序、合同安排、合同内容;为业主制定招标文件、工料清单、合同条款、工料说明书、投标书格式;为业主研究并分析收回的标书,进行详尽的技术及数据审核,向业主提供详细的分析报告,帮助企业确定中标企业;协助业主与各种承包企业制定并签署正式合同文件。

而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主角却是政府部门。各地的有关政府部门严格控制招标工程的工作程序,审核招标和施工条件,全面介入乃至主导招标工作。建筑工程推行招投标制度的初期,我国经济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早期,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招投标的主导权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具有合理性。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推进,投资主体日益多样化,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主导权仍然被有关部门牢牢把握就不尽合理了。

如今国内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有一个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有关政府部门通过制度安排,长期垄断了招投标咨询服务。而建筑工程招投标也恰恰是国内矛盾最集中、问题最突出的一大经济领域。

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安排的反思

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大环境也是变化的,从单位自建自管为主发展到商品房出售、聘请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为主。但是无论如何,对物业管理进行制度安排时的市场经济条件已经极大地改善了,物业管理招投标还一定要重蹈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覆辙吗?

必须承认,现代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它体现了公利性这一现代政府的本质属性。但是,政府除了这种公利性、利他性以外,也无可置疑地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即政府除了为社会服务的公利性之外,还具有自利性。政府的自利性是指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属性。政府自利的表现有多种形式,其中之一就是利用一些制度安排垄断某些市场而获取不合理的利润。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应由业主主导,以专业咨询企业提供招投标咨询服务为主要形式,政府应该从经济运行的细节中脱身而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约束政府部门的自利行为。同时,政府部门本身在进行制度安排时应采用公开听证等方式广纳民意。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加强,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利益驱动力也日益增强,这将是理顺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决定力量。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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