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无法看报该找谁?

现代物业杂志 2009-12-01 10:57

2009年4月16日起,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小区保安按照上级通知,统一行动,阻止《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入其所管理服务的乌鲁木齐市内73个居民小区、办公楼及工业园区进行正常发行。这些区域内约1.4万该报订户连续6天无法收阅报纸。2009年4月24日,事件在新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干预下终于得到解决,报纸恢复正常发行。

针对事件的评论一致地指向新疆广汇,认为是广汇集团利用自有资源对代表公共话语权的媒体做出的挑衅。然而,事件当中最直接的受损者应当是小区的报纸订户。既是订户也是小区业主,在物业公司侵害了自己的报纸阅读权利时,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业主无法看报该找谁”这个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刘英团律师。

现代物业:不知道这个小区业主,主要是报纸的订户,可不可以起诉物业公司?

刘英团(下简称刘):这是不可以的。起诉对象要适格,物业公司在这个案例里不是适格的主体,除非业主的报纸是在物业公司订阅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方。所谓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他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只有被告明确,诉讼方能立案。但是需强调,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而不论被告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也没有关系,只是官司很难胜诉。如同广汇这个案例,业主可以告,但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请求,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法。

现代物业:是不是说,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同标的并不是报纸,业主也只有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内的事情才可以起诉物业公司?

刘:是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服务,物业公司的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但是我国现在的物业合同很难说规范。

现代物业:那么广汇事件是否可以看作是:物业公司插手破坏了报纸和订户之间的合同的履行?

刘:那也不足以说明物业公司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就该问题,我认为是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受到挑衅。订户收不到报纸,订户只能找报社,他们之间才是合同关系。

现代物业:如果业主想维权的话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刘:三种途径:1、房产局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2、按物业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当然,合同内容很关键,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连合同都没有,就难说了;3、舆论影响。

但目前看来,国内的业主普遍缺乏适当的维权精神和意识。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9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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