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石家庄市为例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政策合法性分析

《中国物业管理》杂志 2011-03-28 10:25

石家庄房屋空置状况

2008年9月,石家庄供电公司针对“零电费”住户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全市(含郊区)7月、8月份单月零度户数达到26万余户,占到总户数的18%。10月19日,石家庄供电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石家庄中心城区共有42698套商品房超过一年时间的电费为零,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据了解,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居民一户一表安装率已达到95%以上。

《石家庄市住房空置率调查分析》数据分析显示,“在石家庄市1137个有效样本中,空置房屋115套,房屋空置率为10.11%,比照国际通行的房屋空置率合理区间值(3%-10%),石家庄市居住小区总体空置率属于偏高水平。

“通过对不同环线内住房空置情况分析,可以看出一环以内住房空置率较高,为12.03%,其次为二三环之间,为10.10%,一二环之间空置率较低,为9.76%。通过对不同建成时间小区样本的空置情况分析发现,2005年以后建成的住房空置率较高。其中2007、2008年以后更是突破20%,是国际公认住房空置率合理上线(10%)的2倍以上。

石家庄市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规定

2009年6月18日,经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并于2009年11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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