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理性的自觉的业主

季如进 李剑 2013-01-08 16:39

作者分别系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在沸沸扬扬的北京“美丽园”事件中,几乎每个发展阶段都会伴随着业主之间的意见分歧和相互置疑,人们蓦然发现,所谓物业管理纠纷并不仅仅发生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一个由众多业主组成的业主群体中,单个业主在小区管理方面的权益既有交叉又有区别,有时甚至会发生冲突,并可能由此产生物业管理过程中错综复杂的纠纷。从另一个角度讲,理性的、自觉的、正确行使权利的业主群体将大大降低“美丽园”事件的发生几率。单个业主是指在产权多元化的情况下,拥有房屋产权证的某个业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某单位或某企业。那么单个业主在小区管理过程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呢?

成员权

业主所拥有的物权在法律上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代表是业主拥有的“产权证”。在住宅小区或写字楼中,一个建筑物被分割出售给众多业主,出现产权多元化,从而形成了多个产权人分别拥有相邻或相连物业的情况,这就产生了许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使一个物业中具有多种产权形态。人权是依据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业主所享有的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包括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建议、表扬、批评、咨询、投诉的权利。

单个业主基于物权、人权产生的权利,在物业管理实施中体现为成员权,即整体中的一员。单个业主所拥有的成员权,可以细分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知情权是基础,参与权是前提,选择权是关键,监督权是保障。

知情权

在物业管理的实施运作中,知情权是每个业主正确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的基础,也是广大业主制约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针对以下三方面:

1.对物业自身状况的知情。

物业的自身状况,包括规划设计条件及其变更,前期各种手续、证书办理情况,建设质量及进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及其产权分摊,装饰装修情况等等,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向业主公示,尤其是建设过程中的某些设计变更,交付时间的拖延,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期限及相应的责任界定和赔偿标准等等更为重要。

2.对物业管理主体的知情。

(1)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开发商售房时应将前期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标企业、收费标准、管理方案、措施和质量标准等向购房人公示;其次,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向业主汇报,听取意见,如各项管理规定的制定、定期公布账目、对住用人意见的反馈及整改情况,以便接受业主监督。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随时将工作情况向业主大会汇报,尤其是发生问题、矛盾和纠纷时的相关信息、处理情况等。

3.对物业管理的知情。

作为一个业主,应该对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否则,单个业主在具体问题的判断上会受到自己经验、感觉和是非标准的影响,给妥善解决问题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增加需要处理的纠纷。

参与权

在物业管理中,每个业主的自身利益是和其他业主的利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中,既有全体业主一致的利益,也有不同业主之间相互交叉、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相对立的利益。而物业管理的实施,一方面要求全体业主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同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如管理费标准)要达成共识,用一个声音与物业管理公司对话。这个一致的意见,必须通过民主的途径来达到。因此,没有全体业主主动、积极的参与是不可能的。参与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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