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管擅自提高收费 业主将获得三倍赔偿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08-06-12 10:01

重庆:物管擅自提高收费 业主将获得三倍赔偿

近日,重庆市有关部门公布了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这个于本月起施行的新《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要求清退,并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多收费用的3倍标准赔偿给业主。

据了解,新《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管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有两种方式选择。一是包干制,即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按约定的标准交纳物管费,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自负盈亏。二是酬金制。此种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合同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如数交纳物管费的,也将按约定标准向物管支付违约金。

同时,新版《物业服务合同》对空置房的收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空置房须经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才视作空置房,业主只需按50%的比例交物管费。已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摘自新华网记者徐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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