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东:该给业委会一个名分了
北京百子湾家园小区业委会主任陈凤山试图制止物业公司将小区民防工程改建为出租房,在小区内遭到五六名凶徒暴打。门前被摆上黑色骨灰盒,大门被泼上粪便和红漆,墙上红色对联被粘上白纸变成“挽联”,还接到了“两万元买你的双腿”的恐吓短信。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物业公司声称摄像头损坏,监控录像唯独少了陈凤山被打的这一天。(4月1日中国青年报)
尽管不能靠主观臆测把业委会主任挨打归罪于物业公司,其中的蹊跷却不能不令人怀疑和愤懑——当下,业主维权困境,已经成为我国社区建设的障碍。这些纠纷和冲突,大都是因为物业公司侵犯业主利益所致。按理说,物业是全体业主雇佣的,理应为业主服务,可为什么却经常发生侵犯业主利益的事,甚至对业主报以老拳?我认为,这种倒挂的社会关系,根源在于业委会法律身份的模糊。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对于业委会的身份定位问题,却不甚明了。按照条例,业委会既不算民间组织、也不算社团组织,发生物业管理侵权纠纷,也不能作为法律主体代表业主打官司。“身份不明”导致工作难以开展,造成了业主维权难的普遍问题。
“名不正则言不顺”。从2005年北京静源居小区业主状告开发商,业委会首次当原告失利,到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物业纠纷,业委会无不在法律上陷入尴尬的困局。有时虽然开发商明显存在违约,但因为业委会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而败诉。这些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大多是关于业委会诉讼主体的问题。这种对业主集体权益的制度性伤害,越来越凸显了不合理性。
对于业主来说,业委会的作用不可替代。相对于物业公司,业主的弱势地位是很明显的。如果单靠业主自身来实施个体维权,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所以,业主必须通过业委会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在目前的法律真空下,“业委会”这个“名不正言不顺”的机构,却无法承担这样的重任。为了通畅维权渠道,必须给业委会一个合法合理的法律“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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