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违规引发肢体冲突 物业保安面临赔钱刑罚
文/黄友健
制止违规引发肢体冲突 物业保安面临赔钱刑罚
案件回放:地处本市东北角的某花苑小区是上海某房产公司2003年开发的建造的,其中有一套沿街底楼的门面商铺与二楼的两套办公房,共3套非住宅产权房通过房内楼梯相通,共用一个出入通道。为此,开放商2008年8月一起以捆绑方式,打折优惠的价格出售给了盛先生用于出租,以后大面积出租遇到了困难,于是准备分割出资。
2012年初,盛先生以二楼办公房从底楼出入不便为由,向物业管理处提出2楼要破墙开门。这一要求遭到了楼内业主的强烈不满和业委会的拒绝。为此,物业管理处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对我行我素的违规破墙开门的盛先生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就在盛先生准备安装防盗门时,1名小区保安及时赶到予以制止。双方由此从语言争辩发展到肢体冲突。结果盛先生因此受伤,经数个月的医疗终结,经过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为鼻梁及右手掌骨折轻伤,并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公安机关原先准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小区广大业主请求和物业公司努力下,改为取保候审。接着,围绕开门引发的矛盾,原告盛先生中重金聘请律师,两场民事诉讼和一场刑事案件就此在虹口人民法院展开。
第一场民事排除妨碍纠纷:业主破墙开门是否合法,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
受伤的原告盛先生认为:之所以发生冲突首先是物业公司对自己的正当行为构成妨碍。自己2楼的办公房与底楼的商铺分别持有产证,不属于同一个业主专有部位,故2楼开门理所应当,且律师依据法院的调查令从建设规划部门原始资料中查明,2楼2套办公房原设计分别有外开的房门,据此可以判断,办公楼开门符合规划设计的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显然构成侵权,请求人民法院排除被告对自己行为的妨碍。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考虑到2楼非居办公房不宜与3楼以上的居住住宅共处通道,故开发商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将沿街底楼的门面商铺与二楼的办公房通过房内楼梯相通,以捆绑方式,打折优惠的价格出售了原告,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以房屋现状交房。既然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购买了该房,在办理房屋入户手续时,对接受的现状并未提出异议。按照规定,有电梯的二楼本应该支付电梯运行费,因为该户业主无法从弄内号门进出,故不需要交付电梯运行费,物业管理处不向业主发放弄内门洞的钥匙。物业公司根据业委会的要求,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房时的房屋结构现状,按照管理规约,劝阻制止违规装修行为并无正当。
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法院认为,原告购房时,对房屋现状是明知的,购房合同中也约定按房屋现状交房:如果原告认为,房产商卖房不符合规范,应当向开发商另行提起违约之诉。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第二场检察机关对涉事保安依法提起刑事诉讼。盛先生因此受伤经数个月的医疗终结,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为其鼻梁及右手掌骨折轻伤,故检察机关对涉事保安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因盛先生要求民事赔偿另行起诉)。
公诉人认为:被告保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有自首行为。
物业公司派出的代理人作了无罪辩护,理由是40岁的盛先生及夫人无视管理处及业委会的多次劝告,不听当班保安和在场众多业主的再三劝阻,首先谩骂推搡,甚至动手殴打61岁的保安。保安在被殴打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还其一拳。保安的拳击行为虽然超出了职务行为范畴,构成了侵权,但不至于应收刑罚处罚。鉴于该保安平时工作的良好表现,并且小区广大业主纷纷向司法机关情愿,故要求从轻发落。物业公司同时表示,愿意对盛先生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基于综合考虑。虹口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判决:该保安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分。
第三场民事侵权赔偿案:要求涉事保安和物业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为了赔偿利益的最大化,原告盛先生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依法向虹口法院提起了人身伤害的民事侵权赔偿,总计为20余万元。为此,他通过公安机关做了伤残和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结果分别为鼻梁及右手掌骨折轻伤,并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盛先生认为,该保安是在工作时间,与管理处经理一起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要求涉事保安和物业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物业公司代理人不予认可,依法向法院提起重新伤残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确认为轻伤并明确了三期的赔偿,但否定了轻伤导致的伤残等级。对原告提出的近8万元的误工损失赔偿物业公司代理人进行了抗辩。经过法院多次的庭审,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及该保安共同连带赔偿盛先生5万余元。
案件给人的启示:
笔者作为三个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对物业小区发生这样的事件感到令人遗憾并认为,这种事件不本应该发生。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装修,作为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应正确的履行告知、劝阻、制止和报告义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利,所以在履行自己劝阻、制止职务时,应该把握度。据了解,当时业委会及广大业主在制止该业主的违规行为时给物业公司较大压力,物业经理深感工作的难度,故要求保安劝阻时,千万不要冲动,尽管事先打了预防针,要求其适可而止,但在业主先动手的情况下,没能克制自己,不但造成了服务对象业主的伤害,也造成了自己和公司的严重损失,教训深刻。
反过来说,如果在激烈的冲突中,发生了保安被打成轻伤,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打人者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但物业公司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样承担保安人员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哪怕是特殊劳动关系的退休协保人员,同样参照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按照原来的司法鉴定结果,二个伤残将近10万,是整个赔偿案件的大头,我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申请受理的虹口法院重新进行司法伤残鉴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有了比较理想的赔偿结果。这个案例值得我们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作者系上海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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