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地面车位不需要交租金吗?

扬州物业网 2016-05-23 08:30

图文无关

近日,小区车位归属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据此,扬州物业网记者也写了一篇《小区停车位归属你真的了解吗?》,探究小区车位的归属情况。但是,有部分市民看后向记者反映,对于小区地面车位的归属以及交费存有疑惑。

疑惑:地面车位只交停车服务费,不交租金吗?

家住海德庄园的龚先生提出,前段时间,扬州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制定扬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这一《通知》,《扬州晚报》在1月25日写了一篇名为《扬州首个小区车位租金标准“出炉”2月1日起最高每月200元/个》的报道。该报道中提到,扬州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张建林表示,“我市此次出台的《通知》里面涉及的租金主要指的是地下停车位,地上停车位没有租金,只有停放服务费。”

龚先生疑惑,如果地上车位有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那么这部分车位就属于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则有权出租这部分车位,自然就可以收取租金,那这和“地上停车位没有租金,只有停放服务费”不就背道而驰?不少市民也有类似疑惑。

探访:扬州小区地上车位收取租金吗?

带着这一疑问,记者走访了扬城部分小区,发现地面车位收费情况主要分为三种。

第一种,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仅收取汽车停放费,用于车位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扬州海德庄园就是这样的情况。海德庄园的物业人员告诉记者,小区地面车位是后来划的,用以缓解车位紧张,因为占用的是业主共有的道路以及其他场地,所以车位权属为全体业主。对于这部分车位,目前小区物业服务处仅收取了汽车停放费。除了后划出的占用业主公共道路、场地的地上车位,一些小区的地上车位在业主购房时已经算在了公摊面积中,所以车位权属也在全体业主的名下,所以这类车位物业公司也是仅收取汽车停放费,石油山庄就是这样的情况。

第二种,地面车位权属不清,地面车位仅收取汽车停放费。在走访中,不少小区的物业人员表示,地面车位权属不清,所以目前仅收取汽车停放费。爱涛物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很多小区开发商都不能提供地面车位的权属证明,所以物业默认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以仅收取汽车停放费。

第三种,地面车位属于开发商,物业公司收取汽车停放费,开发商收取车位租金。中集·紫金文昌的物业人员告诉记者,小区地面车位为开发商所有,物业仅提供服务,无权租售车位,所以目前的情况是物业收取地面车位的汽车停放费,开发商收取车位租金。江都区水木南庭小区也是类似的情况。

追问:地上车位收取租金是否合理?

通过走访,记者发现扬城除个别小区地面车位确认为开发商所有,由开发商负责收取车位租金以外,大部分小区的地面车位都是不收取租金的。

如果地面车位权属在开发商名下,那么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开发商自然可以出租地面车位并收取相应的租金。

那么对于业主共有的车位是否也应该收取车位租金呢?对此,爱涛物业的工作人员表示,“业主共有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某个业主要是用了,那么就相当于占用了大家的资源,所以收取租金也是合理的。”他提出,关键就在于收取的租金归谁的问题,他提议可以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共有车位收费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和昌运河东郡的物业人员也提出,如果业主购买了车位,那么除了购买费用还需要交停车服务费,而如果地面车位的使用价格综合下来低于地下停车位,那么地下车位估计就没人买了。

对于地面车位的租金,市政协委员、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蔡剑表示,对于属于开发商的地面车位,收取租金无可厚非;对于业主共有的地面车位也是应该收取租金的,理由在于并不是所有业主都有车,也不是所有业主都在共有车位上停放车辆,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用了小区的公共区域,那么就损害了无车业主或是有自有车位业主的利益,因此占用共有场地的业主需要交车位租金,即有车业主租用属于全体业主的车位。

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张建林。张建林表示,对于车位是否能收租金,首先需要看车位的归属,“大部分地上车位占用的都是业主共有的道路,自然属于全体业主,这部分车位是无需交纳租金的”,这也是对晚报中“地上停车位没有租金,只有停放服务费”的解释。

至于不交共有地面车位租金是否属于少数人侵占了多数人的利益,张建林表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提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上述规定使用。张建林解释,地面共用车位是有收益的,收益最终还是用于全体业主,这也算是解决了所谓的利益侵占问题。他也指出,现在停车收费矛盾十分尖锐,“地下权属车位收租金、人防车位收租金,如果地面属于全体业主的车位还要收租金,市民必然会十分反感;而且车位收费本来就难,地面共有车位再收取租金也不太具备可行性”。(扬州物业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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