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保安收服装押金?违法!
扬州物业网
2014-11-10 08:30
前不久,江都区某物业公司10名保安到江都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他们在单位上班,单位居然还要收取保安服押金每人200元,他们感到十分不合理。
在受理了案件后,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当即到该单位了解情况,单位负责人一见面就大倒苦水:“单位与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每天工作8小时,保安服每件价格为500至600元,为防止职工中途离开,才收取了200元的服装押金,而且新职工都不愿意穿别人的旧衣服。另外因物业费收不上来,单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大队工作人员向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按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单位在职工离职时可以要求职工将旧的保安服退还,鉴于单位属于初犯,在限期整改之后,可以免除处罚。单位负责人表示,在向扬州总公司汇报后立即进行整改。
日前,该单位全额退还了收取的职工服装押金。
来源:扬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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