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实行物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扬州物业网
2015-02-27 08:30
记者从芜湖市住建委获悉,芜湖市日前发布《芜湖市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的物业,应当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存保修金,以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规定,保修金按照物业工程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存。其中,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的比例交存。单位工程造价以芜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当年工程造价为准。保修金管理坚持权属不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的归集、使用、退还等管理工作。
芜湖市实行物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将进一步督促开发企业履行保修责任,确保物业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维修。在物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居委应向开发企业报修。若开发企业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可按规定使用保修金。属于业主自用部位的,由业主据实提出保修金预支使用方案。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物业服务企业据实提出保修金预支使用方案;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据实提出保修金预支使用方案;无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据实提出保修金预支使用方案。保修金预支使用方案须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芜湖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
来源:芜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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