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新建小区竣工定新规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业主
扬州物业网
2015-03-02 08:30
近日,记者从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为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居住小区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联合下发《关于新建居住小区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竣工交付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物业管理部门的认可,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通知》要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接受委托办理入住手续。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小区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按照要求,公共服务设施要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其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物业管理部门的认可,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垃圾分类投放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归政府所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交付之前移交给产权单位。
记者了解到,《通知》提出,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住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有权向市和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居住小区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威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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