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没有业主委员会 小区业主如何进行物业管理
扬州物业网
2015-03-18 08:30
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主体,但是,我市多数住宅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难以做到通过业主大会实施共同管理,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管理。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小区业主如何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双方主体,但是,业主大会难以召开、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不仅是困绕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之一,像深圳、天津等物业管理起步较早的城市,这一现象也普遍存在。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对解决业委会缺位的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在符合条件的小区,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由居民委员会代替业主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居委会扎根基层,熟悉社情民意,了解业主需求,掌握小区情况,是群众信赖的基层组织,在业委会缺位的情况下,代行业委会职责,具有先天优势,有利于化解小区内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有利于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唐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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