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内被打伤,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扬州物业网 2015-07-13 08:30

王某与男友在小区内发生经济纠纷,其男友打伤王某并恐吓前来施救的保安后,逃离了现场。事后,王某父母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要赔偿。该案的争论焦点是:物业公司在此类业主生命或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例中,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王某的父母认为,在此案中,保安没有尽到救助义务;而被告物业公司认为,保安已尽到职责:其一,保安在王某同意后才允许其男友进入小区;其二,当保安通过监控看见王某被打后,立即前往施救,并报警;其三,由于当时王某男友对两名保安进行恐吓,而前去救援的保安身边并无任何武器,因此才让王某男友有机会逃走。

该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但一时间,小区保安的权、责、义务等又成为了大家讨论的焦点。

一、概念辨析

1、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依照上述规定及相关法律,可以认为小区保安是一项根据服务合同提供防范性安全服务的工作。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了保安服务条款,物业服务企业也相应的在小区设置门岗及保安员,但这种安保服务应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承担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险责任,保安不能等同于保镖,不能要求物管确保小区内所有财产和人身安全。

3、在如今成本上涨,物业费难收的大背景下,物业公司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方面的花费,不得已聘请一些年纪较长的保安(秩序维护员),维持小区的基本秩序。面对小区内业主财产或生命受到侵害的状况,不能要求这些保安员赤手空拳,在不顾及自身安危的情况下,鲁莽救人。

4、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保安员”,业主及使用人也沿用这种称谓。但是,“保安”一词隐含的“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守望、守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与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等各种保安服务有着本质区别。

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让业主产生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

二、对于“王某小区内被伤,物业公司是否担责”一事,扬城物业人有话说

中信泰富·锦苑的刘经理表示:首先,物业服务合同里面不可能有保安保业主人身安全的条例,纵使有,本案中的保安也经过业主同意才放行的;其次,出事以后保安也进行了施救动作及措施,但是前提是要保自身安全,保安不是公安,他们可以见义勇为,但也要顾全自身的安全。

珠港物业公司的物业人员表示:小区保安虽负责公共区域的安全,但并不承担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区一旦发生该类事件,保安可协助公安破案。

新能源物业公司周丹表示:物业公司保安的职责范围在合同中的约定是非常明确的,像这类事件应该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了,虽然保安想要抓住王某男友,但这要基于他们能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反过来说,如果保安冲上去硬要抓住伤人者,但是却因此伤害了自己,当事人父母是否又会赔偿保安的损失呢?再者,保安已经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之后再放行,所以,她认为该案中的保安已经完成了门岗的重要工作任务。

此外,周总说道,新能源物业公司在平时的工作中也不断提醒各位保安,不管做任何工作,首先请考虑安全问题,因为保安人员的生命与业主的生命同等重要。

三、部分业主对保安职责理解存偏差,小区安全不可单靠物业一方

如今,不免有些业主将小区内发生的事故责任推到物业公司的身上,主要原因还是这部分业主没有厘清物业公司的职责及服务范围。小区保安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而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此外,小区保安并不等同于公安,他们没有应对此类事件的能力,而法律也没有赋予他们执法权。在采访中,不少扬城物业人强调,保安的服务方式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有些业主不能要求保安提供约定以外的服务。

此外,不少物业人员表示,小区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意外,原因是多样的,这些单靠物业公司来阻止也不现实,所以希望小区内所有业主能对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物业网编辑尹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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