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要担责 业主应监督
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提高物业公司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了解物业的职责。
2003年颁布施行、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原来的“物业管理企业”明确为“物业服务企业”。一词之改,不仅在本质上将物业公司的职能由“管理”转变成为业主“服务”,进一步明确了物业公司不仅要承担与业主间的约定责任,还要承担与其“服务”职能相对应的法定责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物业公司并不能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存在严重的行为缺失。一是乏于服务,对小区的公共设备如电梯、防盗门等不进行定期维修,导致安全事故频发,损害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是疏于管理,面对一些业主私搭乱建、违规装修、乱堆乱放等不文明行为,不管不问,使得小区居民关系紧张,邻里怨声载道。三是聊以塞责,一旦出现由于物业不作为而引发的事故,不是积极协商、解决、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想方设法隐瞒、逃避、推卸应承担的责任……
物业公司切实履行职责,是缓解其与业主之间矛盾、改善自身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首先物业公司要落实服务与管理的职能,严格遵守与业主大会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做好小区日常的清洁、公共设施维修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居民间居住氛围的和谐,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物业公司还要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对由于违反合同或自身管理失误等行为造成的居民人身、财产损失,要勇于承担法律后果,塑造良好的信誉形象。
不应忽视的是,有效履行职责需要有效监督。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及业主大会的职责做出了多项修改,比如,在有权指导业主大会成立的部门中新增了“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无形中放宽了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同时删去“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的条款,确保业主能有效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业主及业主大会要善于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其职责。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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