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业委会“顺产”铺路 是基层减负长久之计
继惠州市财政成立专项资金对新组建业委会社区进行嘉奖后,惠州市房管局近日发文打破社区物业在社区业委会工作中的桎梏。据《南方日报·惠州观察》日前报道,近日,市房管局下发《关于配合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通知》,指出当前惠州社区业委会覆盖率较低的现实,将物业企业是否配合并积极主动协助业主成立业委会纳入行业信用档案评分体系,并为物业企业下达具体的任务目标。
惠州为改变业委会覆盖率较低的现实的此项动作值得称赞。不过,造成业委会“难产”的原因有很多,给物业企业下达具体的任务目标固然必要,但明确基层政府的责任也不可或缺。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简而言之,业委会就是广大业主的“娘家”,以维护业主利益为天然职责。在现实生活中,业委会充当着业主和物业沟通桥梁的角色,其作用不可小觑。可以说,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监督物业提供服务,同时也配合物业共同做好小区管理工作。小区没有业委会,一旦业主和物业发生纠纷,没有“调停人”容易导致小事变大,甚至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业委会“难产”或运行不好,不利于小区的正常管理,难以维护业主的权益,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业委会越是“难产”,基层政府往往越是麻烦不断。这是因为,业委会迟迟成立不了,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的渠道就不通畅,维护业主权益也就无从谈起。小区没有业委会,有部分业主嫌物管费高而不交物管费,就会给整个小区的管理带来许多麻烦,如造成小区的管理欠佳,小区卫生、治安情况变差等,这就需要基层政府介入解决,需要花费很多人力、精力以及时间,成本很高,效果往往事倍功半。业委会成立以后,很多问题就更容易得到顺利解决,基层政府的工作负担也得以减轻。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基层政府都应该帮助和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各项工作。
总之,基层政府应依法对业主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切实担起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业委会“难产”现象,为业委会“顺产”铺平道路,不应该袖手旁观。现行法律、制度在管理、监督、追责等方面如果存在空白或不完善的,也应尽快制定或完善,从制度层面为业委会“顺产”保驾护航。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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