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定:地下车库租给非业主每次不得超6月
扬州物业网
2015-11-26 08:30
地上车库不能卖,地下车库租给其他人不得超过6个月。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省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法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对备受关注的小区车位车库管理问题,拟做出明确规定。
在《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中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在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停车位、车库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车库、车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研究总监李国政指出,对于公摊面积,即小区地面车库,建设单位是不能作为停车位销售的。目前,武汉物业对于“地上车库不能卖”执行得较好,但对于地下车库采取的通常是“以租代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小区物业通常会与业主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采取到期免费续约的方式,将地下车位“卖掉”。
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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