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出台电费收缴新政 物业擅改电价属价格违法行为

十堰晚报 2016-11-24 09:28

物价部门日前出台通知:

合表用电、电费和损耗要分开收

23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日前出台了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通知,要求从即日起根据分表抄见表量执行省目录电价。通俗地说,通过小区物业收取的电费,必须分成两块,一块是电费,一块是电路线损。

据介绍,目前十堰居民用电主要有两种方式:供电部门直抄到户和非直抄到户。直抄到户的居民,电表上的用电量由供电公司抄表,电费直接向供电部门缴纳。非直抄到户的居民又称为合表用户,由供电部门抄小区总电表,小区直接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然后小区物业公司再对小区内各分表用户抄表结算。直抄到户的居民,实行的是阶梯电价,价格为0.558元/度—0.858元/度;非直抄到户的居民,价格为0.58元/度。但是,非直抄到户的小区,因存在用电电路线损等,物业公司将其费用分摊到电费中,导致收取的居民用电价格高于0.58元/度,有的一度电价格甚至超过1元,十堰城区因此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不在少数,部分居民甚至为此拒绝缴纳电费。

市物价局一位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针对这种情况,省物价局已经出台了关于规范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非直抄用户,供电公司抄该小区总电表,居民用电价格为0.58元/度,小区物业公司收取居民的电费,也只能为0.58元/度。

非直抄用户事实上除应缴付规定电费外,还存在电路线损等费用。这些费用,以前物业公司通常是直接加在居民电费中统一收取。省物价局的这项通知出台后,这样的小区从现在起收取电费要分为两块:即电费和电路线损费用,这两项费用应该各自分开收取,不得捆绑收取,分摊的用电损耗费用要据实核算,在收取前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进行公示。

公共照明、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费用,按规定应在物业综合服务费中支出,不得再纳入电路线损费用中分摊。

家里用电,明白账可以这么算

非直抄到户的居民,每月用电产生的费用到底如何算出来的,其实居民也不见得清楚。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出台后,居民用电就可以轻松算明白账了。

擅自改变电价,属价格违法行为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维护目录电价政策严肃性。电价属政府定价范围,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对电力合表用户(包括工商业用户和居民),应根据分表抄见表量执行湖北省目录电价,收费周期应与总表收费周期一致。物业或其它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凡擅自改变目录电价标准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规范共用电收费行为。同一总表内因共用部分用电(包括电路线损)等产生的费用,其收费方法和标准应按相关规定由服务主体同总表内各非直抄用户(或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将结果向全体用户公布,不得以提高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

物业收电费必须和供电公司相同,损耗另行收取

换言之,一小区如果是非直抄到户,物业公司抄居民家的电表,收取的电费必须和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为同一价格:0.58元/度,但是,因为小区为非直抄到户,供电公司抄的小区总电表用电量和物业公司抄的各居民分表用电量之和可能会有出入。比如,小区当月供电公司所抄的总电量是10万度,但物业公司抄居民各分表用电量之和只有9万度,这差额的1万度,就由小区同一总表内所有用户按照相关规定分摊,这笔费用,物业公司必须通过和业主或业委会协商同意并公示后才能收取,不得以提高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

比如一小区,以前是非直抄到户,居民缴纳电费价格为0.62元/度。该小区称,每度电超出的0.04元,就是小区内用电损耗产生的费用,然后平摊加入电费中。

新政即日起实施

市物价局这位负责人强调,该政策从即日起正式实施。小区物业公司按目录电价收取电费后,合理分摊的电路线损费用应该经过公示等程序,另外收取。

缴纳电费,是居民的法定义务,居民必须无条件缴纳。同时,缴纳电费是居民正常用电的前提条件之一。

小区内的商业用户缴纳电费及分摊办法,参照居民用电分摊办法执行。

市物价局要求各小区物业公司要严格执行非直抄用户电价政策。各级物价部门将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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