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45家物管公司受失信惩戒

淮海晚报 2017-02-16 14:16

淮海晚报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2016年全年,全市共有45家物管企业因失信行为受到惩戒,其中最严重的5家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7年内丧失承接新物业项目的资格。

淮海晚报记者通过登录“淮安市物管中心”官网,在“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公示——信用黑名单”栏目中浏览看到,共有5家物业企业被列入黑名单。

在5个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中,有一家公司的严重失信行为被详细记录并公布在网页之上。从描述中可以看出,这家物业公司在服务淮阴区某住宅小区期间,经2/3以上业主同意确认,按维修程序,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对小区两幢楼的电梯进行维修。但在维修结束后,该物业公司通过私刻维修单位印章的办法,从淮阴区住建局提取维修资金17万元。之后,该物业公司长期占用该款项。维修单位多次索要,行业主管部门多次协调、督促、催办,该公司仍未按时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后经维修单位向公安机关报警,才支付该款项。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按照《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对失信行为的界定和计分标准,该企业的行为符合“侵占维修资金2万元以上或不及时返还侵占维修资金”的界定条款,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依据《办法》规定,该企业在失信有效期7年内,禁止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套取维修资金受严重失信惩戒

因赖着不走、强行进入等被列进黑名单

物业服务是基于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服务行为,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但过去的一年,被解聘的物业拒不撤出小区的事件频发,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淮安也有此类案例,去年年中,盱眙一家物业公司就因为拒不退出小区受到严重失信惩戒。据了解,这家公司在服务合同到期后,长期占据小区不走,经住建部门和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仍未按时退出。

还有一家严重失信的物业公司在依法被解聘后,未按照规定移交手续、履行交接义务,经住建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后依然不移交,其中还包括未退还的装潢保证金。据介绍,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解聘物业公司需要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如物管用房以及相关需要移交的固定资产和相关资料等;还包括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和保养记录;预收、代收的相关费用也需要结清。

与赖着小区不走、不移交相类似的还有未经业主大会合法选聘,擅自进驻小区、赖着不走的案例。业内人士认为,此类案例表明当前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激烈,但少数物业公司法律意识淡薄、信用意识缺失。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是我市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在全市上下都在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尽力尽责的2016年,一些物业公司却对相关部门交办、催办的小区物管中存在的环境卫生不合格等问题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在信用黄名单中,淮海晚报记者看到共有7家企业上榜,其中,6家因不配合创建而失信、失分,“主要是小区卫生不合格等影响居民生活等问题”。淮海晚报记者注意到,这些行为被记录的时间点都在2016年9月份之后,属于相对集中的被记分。

据介绍,按照《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的重大创建活动中,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行为,被列为较重失信行为。

不配合文明城市创建被黄色警告

去年下半年失信管理力度明显加大

对物业服务企业引入信用管理,这既是促进物业企业规范、诚信服务的手段,也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回应并整改业主所反映问题的有力举措。2015年10月1日,我市开始实施《办法》,但因知晓度不高,失信惩戒的实例是从2016年才开始有的。也就是说,45个失信行为均发生在2016年。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力度明显加大。”业内人士称,以严重失信行为来讲,5起都发生在2016年6月份之后,其中有4家公司是10月份之后被记入黑名单的。数据表明,随着《办法》的深入实施,失信惩戒力度将日趋加大。

信用治理或成今后主抓手

淮海晚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关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取消的话题最近正被热议着。据了解,这个消息源于今年1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根据这个文件,今后或将淡化对物业企业资质的管理。

淮海晚报记者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浏览到,在这份决定取消的目录第12条中,有“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表述。我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认为,将来对物业企业的监管更加侧重事中事后,在这当中,信用管理无疑是一个重要方向。

常见的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

服务达不到合同标准;

违规收取或不及时清退相关费用、保证金、押金等;

车位在未能满足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出租给物业区域以外的人;

人防工程用于停车的,租赁期限超过3年;

迫使业主、使用人接受指定供应商提供服务;

区容环境较差未整改;

不履行物业维修义务;

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电话失灵或无人应答等。

较重失信

擅自在物管区域设置无线电通信基站;

擅自改变物管用房用途;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迫使业主(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等。

严重失信

被解聘物业未按时撤出;

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前,物业擅自撤离;

侵占维修资金2万元以上或不及时退还侵占维修资金;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以上等级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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