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自提高电价最高可罚200万
楚天都市报
2017-02-23 11:01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谢玲 通讯员沈佳)电价是政府定价,擅自提高或搭车其他收费都属于价格违法。昨日,湖北省物价局通报了11起违反非直抄用户电价政策典型案例,依法进行了查处。
目前,我省现行的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标准为0.87元/千瓦时。昨日通报的案例中,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大市场物业管理公司对市场内商户按1.3元/千瓦时收取电费,武汉市武昌区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中南SOHO城商户按1.3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等几起案例,都超过了应收标准。
现行的居民生活合表用电目录电价标准0.58元/千瓦时,擅自涨价收取电费并不合理。此次通报案例中,武汉市蔡甸区海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锦绣豪园居民用电户按0.59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等几起,均超过了应收标准。
记者获悉,此次的11起案例中,物业服务等单位将公共用电(含电路线损)费用直接与目录电价电费合并,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形式向用户收取。公共用电(含电路线损)费用的收费方法和标准既没有同用户协商和公示,也没有与目录电价电费分开收取。
省物价局介绍,物业服务等单位的上述收费行为属价格违法,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处理中。
该局提醒,电价属政府定价。凡擅自改变目录电价标准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政府电价政策,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未经用户协商同意强制摊派收取相关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罚。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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