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区福湾新城小区失火 物业被罚万元

福州新闻网 2017-05-02 16:35

据福州新闻网报道 22日14时许,仓山福湾新城某居民楼采光井突发火灾,所幸消防官兵和民警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火灾系小区物业日常管理不力,住户将杂物堆放在通风井造成。仓山警方对小区物业依法处罚1万元。

据金山派出所民警介绍,失火居民楼(福湾新城春风苑小区3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福州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接手管理后,未能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且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未能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火灾发生前,物业管理公司已发现小区内1号楼9层采光井被业主堆放杂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却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消除。

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管理人员人数少,没有专门人员分管、负责消防安全。目前,仅口头安排物业工程部1名人员开展日常巡查,也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经消防部门勘验,此次火灾的现场过火面积达30平方米,过烟面积达275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金山派出所责令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予以改正,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单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能力的,可以自行实施检测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单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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