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开展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通报批评问题企业

温州晚报 2017-07-15 19:31

从本月开始至今年11月,我市对物业服务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达到“物业服务纠纷明显减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的目的。

针对物业服务行业

整治16个热点问题

此次行动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整治内容如下:

1、将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坏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5、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6、未按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7、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

8、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

9、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10、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中止物业服务的。

1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的。

12、以不正当手段中标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

13、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14、擅自或者变相停水、停电或停用门禁卡等行为的。

15、不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1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针对开发建设单位

责令整改九大毛病

此次行动针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主要整治内容如下:

1、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2、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用房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

4、未按规定提供和移交有关资料的。

5、未按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

6、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

7、未按规定履行保质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

8、未按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附件的。

9、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

此外,业主组织及其成员违反《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与其他专业单位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从事专项服务的,均列入此次行动主要整治内容。

针对不努力整改者

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从本月21日~8月10日,此次行动进入自查自纠阶段。市住建委要求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整治内容逐条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形成自查表并向项目归属地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8月11日~10月31日进入此次行动集中检查阶段。在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全市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整治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进行集中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今年11月20日前,全市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给市住建委。

市住建委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将在今年11月,对全市物业企业和开发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对管理服务规范、业主满意度高、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不积极开展行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业主意见大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有关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取消评优资格,限制参与招投标。

链接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或者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财物、报酬,或者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

(四)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阻挠、抗拒业主组织行使职权;

(六)审计期间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七)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业主组织改选后或者业主组织成员职务终止后拒不移交其所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

(九)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举报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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