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被“炒”不交接 业委会告到法院

西部商报 2017-07-17 09:08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限期完成交接手续

因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在物业服务到期后,阳光怡园业委会对阳光物业作出暂不续约的函,并在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选了新的物业公司。孰料,老物业迟迟未能完成交接工作,致使新物业无法进场,于是小区业委会一纸诉状将老物业起诉至法院。7月14日,收到法院终审判决的小区业主向西部商报爆料了该案的终审判决,阳光物业限期撤出阳光怡园小区物业管理现场;阳光物业限期将阳光怡园小区物业管理现场、设施、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阳光业委会。据悉,该案是兰州市首例业主罢免物业公司的案例。

业委会“炒了”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不进行交接

经法院审理查明,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银滩路街道阳光怡园小区的开发商,与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阳光物业)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附录《业主手册》向业主发放,合同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服务合同到期后,由于阳光怡园小区的业主对阳光物业服务不满,银滩路街道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阳光怡园业委会)决定不再与阳光物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2016年3月23日,阳光怡园业委会作出《阳光怡园业主委员会与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不续约的互通函》。同年4月9日至23日,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6月21日,在兰州国信公证处现场公证下,最终选定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阳光怡园小区新的物业服务机构。后因阳光物业始终未能与阳光怡园业委会进行协商、配合,致使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进场,阳光怡园业委会遂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关于通知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退出小区的函》,要求阳光物业于2016年7月31日前退出小区。另查明,阳光怡园业委会于2015年9月14日在兰州市安宁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业委会无奈起诉

法院判决限期交接

兰州市安宁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撤出银滩路街道阳光怡园小区物业管理现场;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银滩路街道阳光怡园小区物业管理现场、设施及有关资料移交给银滩路街道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移交完毕:(一)移交业主和物业的基础档案;(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宣判后,阳光物业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它是一个过渡性合同,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该合同已经到期,故而自然终止,而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后合同移交义务的相对人为业主委员会,非业主。阳光业委会是代表业主行使阳光怡园小区物业管理职权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自登记成立之日起即具备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具备主体资格。因此,阳光业委会提起本次诉讼主体适格。阳光物业与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阳光业委会请求阳光物业退出阳光怡园小区管理现场,并向阳光业委会移交阳光怡园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兰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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