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业主叫板空置房物管费标准
物业之家讯:日前,南昌的一起物业纠纷,牵出省、市两部规范性文件对空置房物业管理收费作出的不同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规定:未入住的,业主交纳50%的物业管理费。而《关于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却如此解释:自交房之日起,一年以后无论装修与否,业主均按100%交纳物业管理费。两个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没有高低之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后者成了南昌物业收费时所持的“尚方宝剑”。
日前,当事人雷女士表示,她准备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按《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收取空置房的物管费,并请求法院对《关于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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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凯美怡和小区
空置房物管费如何交起纠纷
雷女士是南昌凯美怡和小区的一名业主。自2008年1月1日收房,一直未装修入住。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小区物业美安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不时催促她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
后来,雷女士仔细阅读了购房合同,合同附件五《前期物业管理》中约定:“空置房指未装修并办理空置手续的,按市政府相关文件,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购房合同是格式合同,其对物业收费有如此规定,势必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支撑。雷女士按图索骥,终于找到了2003年由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业主或使用人在办完购房或租赁手续后(以交钥匙为准),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已购买但未住的,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雷女士以此据理力争,拒全额交纳物管费。小区物业部门也不甘示弱,拿出了一份2005年4月15日由南昌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五项对2004年南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的“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进行了界定: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标准的50%交纳的原则不变。一年以后无论装修与否,均按100%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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