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物业管理条例通过 明确居委会的作用

iwuye.com 2010-12-24 08:35

物业之家讯:“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2月23日结束的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乌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听证阶段发言代表争议的多数焦点问题予以明确,此《条例》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即可颁布实施。

据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恒介绍,《条例》明确,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还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

乌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间,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对其进行修改。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和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乌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该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今年10月18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乌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赴呼和浩特、银川、南宁、成都等城市考察学习和借鉴经验,再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最终提交会议审议。

条例新增多项内容

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规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多个概念给予明确

在前期召开的听证会上,对于“业主”的定义,发言代表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只要是房屋的居住人都可以称为业主,此次《条例》增加了业主的定义,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另外,一些概念在通过的条例中明确。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门厅、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和供气管道、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明确社区居委会在物管中的作用

据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恒介绍,为了体现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条例还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调解社区物业管理纠纷。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明确联席会议协调事宜

条例草案阶段提出了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于这一新鲜提法市民非常赞同,但有市民担心因没有明确联席会议具体事宜,没有可操作性。《条例》明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协调事项有: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