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对物业“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
遇15条物业“霸王条款”,举报
“不交物业费就断水断电相威胁”、“没交停车费,就不让业主车辆进出”、“收费停车,却车损自负”……买新房却因物业而烦恼的事一箩筐。4月14日,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5条物业服务中的霸王条款。
从即日起至8月底,辽宁省将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物业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目前,辽宁省有近2000家物业,负责管理4000多个物业小区,主要集中在沈阳、大连。这15项物业服务合同的霸王条款,是从全省征集的3000多条以往责令改正的“霸王条款”中确定出来的。”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张钧介绍说,这些问题条款主要体现在: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今后,物业公司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若发现物业公司的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可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省工商局合同监管处96315转2712、2777或12315。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对指定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毁损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缴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材,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物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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