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物业服务费减半收有标准了

新民网 2009-05-06 11:19

昨日,安徽省物价局下发《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出了界定,指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对其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符合未入住条件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

此前,省物价局出台的促进发展22条中规定:“对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减半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不过,很多人对“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概念一直有分歧。

昨日,省物价局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 “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指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从即日起,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符合未入住条件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住户,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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