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出台新规定 物业有权制止违法施工建设
新京报
2009-05-11 09:46
利益相关规划可查询
修改稿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部门查询。
修改稿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于规划查询,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有关信息。
规划修改应重新公布
最新的修改稿中还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市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物业有权制止违法建设
为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力度,修改稿新增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等报告。
修改稿还新增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应公布部门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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