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6月1日起开始实施
长沙晚报
2009-05-08 12:46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规定》要求: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建筑标高宜在正负零以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从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规定》要求新建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按照50%比例计算,下同)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市规划局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施工图纸不予审批,市房产局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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