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立法听证开始报名
物业之家讯:为了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于2010年10月25日就《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刊登于9月17日上海法治报A06版和A07版、9月18日解放日报第11版和第12版、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中的几个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一)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将欠缴物业费的行为与物业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相联系的制度是否合理、可行;
(二)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关于强制维修和紧急维修的规定是否有必要,程序设计是否合理、可行。
二、听证陈述人报名办法
听证会将直接听取陈述人的意见。
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于10月13日至15日登录网站或者拨打电话报名,报名时应当表明身份及自己所持观点。报名网址: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报名电话:63582109(9:00至17:00)。听证陈述人经遴选后确定。届时,听证陈述人凭通知出席听证会。
部分条例解析: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的承担)
第四款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但业主就物业服务费交纳争议金额提供相应担保的除外。
第五款业主已经提供担保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第六十四条(物业强制维修和紧急维修)
发生下列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报告:
(一)屋顶、外墙渗漏的;
(二)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四)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情况。
前款规定涉及维修费用,按照管理规约规定或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或者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物业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报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直接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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