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物业企业服务成市民焦点
物业之家讯:为期一个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市民意见建议结束,业主大会筹建、加强对业委会监督、规范物业企业服务成焦点。昨日记者从上海市人大法工委获悉,为期一个月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市民意见建议已结束。
目前共收到市民来电、来信等近400件。其中,业主大会筹建、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规范物业企业的服务等成为关注焦点。
此次,修订草案规定和强化了政府在参与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等多方面的责任。但对此,一些市民似乎并不领情。来信和邮件中,许多市民提出,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的成员和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参与方,应当更多地参与到业主大会的筹备、组建、换届之中,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在给予协助和指导时,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业主进行自我管理的意愿和权利。
有市民建议,政府和居委会宜在把握“人选关”方面多发挥作用。也有市民提出,适当增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的比例,筹备组组长应当由业主担任,政府部门代表可以在筹备组组长产生前担任临时召集人。
目前,由于缺乏对业委会日常运作的外部监督机制,特别是许多业主的监督意识不足,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联手共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许多市民对修订草案中提出的“建立业委会监督机制”举双手赞成,并建议进一步增强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有市民提出探索业主代表大会常任制,由各业主小组分别推举1至2名业主,共同履行对业委会的监督职责。此外,还应当明确对业委会进行监督的具体事项,比如小区经济账目、工程项目等。还有市民建议,组织业主中具备法律、审计、工程等专业知识的业主成立咨询团队,以提升监督水平。
此次,修订草案创设了一条规定,业主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相关凭证。对此,一些市民提出异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物业服务费争议的原因复杂,限制物业转移登记的措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保护过多,却忽视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针对一些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许多人提出不宜采取限制物业转移登记的措施,而应由双方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比较妥当。
一些市民提出,物业服务质量偏低是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一个主要“导火索”。建议房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管,法规也要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也有市民建议,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委会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以督促物业企业提升服务质量。还有市民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定期公布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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