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拒缴垃圾处理费最高可罚3万元
厦门网
2009-05-19 05:45
据了解,从2006年4月至今,我市共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近1亿元,然而征收率尚不足50%。
接下去,“交不交费一个样”的局面将被打破。接到《催缴通知书》和《限期缴交通知书》的拒缴、拖欠户,如果在限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缴费义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不仅要被勒令缴交拖欠的处理费,还要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市市容环卫处处长许联顺表示,征收的处理费全部用于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
常住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每户每月10元,由社区居委会代收;实行物业管理的,每户每月3元,由物业公司代收。
暂住人口中的独立租住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每户每月10元,由社区居委会代收;实行物业管理的,每户每月3元,由物业公司代收。
暂住人口中的集体租住、单身公寓等非独立租住户,每人每月4元,由社区居委会向出租户收取。
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产生量分别实行计量和计件(桶)两种方式分类定出标准。
低保户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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