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始为物业公司建排行榜 垫底物业禁接新活
京华时报
2009-06-03 09:37
6月2日,记者从市住建委出台的《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针对物业公司的评分和处罚主要分为三档。其中,积分低于-6分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公司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示范项目考评;积分低于-9分的,约谈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一年内该企业物业服务资质不得升级。若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物业项目;积分低于-12分的,由市住建委核查其资质条件,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物业项目,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该《办法》明确,物业企业记分周期从每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原积分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另外,该《办法》还提高了物业企业准入和升级门槛。新设立、申请资质升级的物业企业,还需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一级物业企业不少于5人,二级物业企业不少于3人,三级物业企业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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