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业主委员会潜规则:不讨论物业费

华商晨报 2009-06-18 05:04

沈阳业主委员会潜规则:不讨论物业费

在物业费收取标准存在博弈的情况下,沈阳业主委员会现状堪忧:人员严重老龄化,专业素质待提高

新闻提示

6月9日开始,本报与省物价局就《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与建议。

根据《办法》要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在物业费收取标准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一直存在博弈,而沈阳的业主委员会却因为自身结构等问题面临尴尬处境。

对于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博弈,“保证物业服务质量,不议论物业收费价格”(以下简称“只保不议”)的现象已成沈阳的业主委员会的潜在规则。

同时,业主委员会本身的松散结构更让维护业主权益的这一组织处境尴尬。

本报记者近日了解的相关数字可以说明这个问题:采访的138名沈阳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中,30岁以下仅一人,而60岁以上占到一半以上,老龄化问题严重。

与文件背离的实际状态:

无法左右收费价格

《办法》尽管仍属于征求意见阶段,但这一规定将来能够产生的实际效果却令人担忧:在受访的138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只保不议”已成为客观存在的心态和行事标准。

这与记者对25名沈阳业主采访后所得的数字形成鲜明反差:在这25名业主中,有18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替业主维权的首要内容是物业服务费标准是否合理”。

“不讨论价格是因为我们无法左右价格。”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说,“如果半数以上业主认为收费偏高,我们可以找物业公司要求他们降低价格,但具体降低多少算合理,业主间却很难形成共识,最后往往是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撤离,业主委员会里外说不清。”

与职能不符的人员构成:60岁以上人员成主体

此前,业主委员会的公众印象更多集中在年富力强的“维权英雄”之上,但恰恰与此相反,老龄化严重已成为沈阳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领域内无法回避的现实。在记者采访的138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中,30岁以下仅一人,而60岁以上人数占到一半以上。

“业主委员会完全属于公益性组织,无任何酬劳,只有一些具有极大热心的老年人才愿意做这个事情。”作为全国首个业主代表协会会长,文安路社区业主代表协会会长杨树林说:“年龄的老化使得业委会委员的专业素质亟待提高。”

“很多人对相关的专业知识几乎不掌握。”杨树林说,“以物业维修为例,什么是小修,什么是中修,什么是大修,屋顶漏雨一平方米维修成本是多少……能够掌握这些专业性知识的业委会委员非常少。”

名存实亡的业主大会:一张纸便等于一个人

和平区的一位业主委员会主任向记者证实:“业主大会基本在日常工作中无法运作。”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说:“业主亲笔签名的一张纸现在等同于业主本人,业主大会的形式已经名存实亡,被一张张签名纸代替了。”

“即便业主和业委会委员都想开,业主大会也很难召开。”杨树林说,“没有经费和场地,怎么开?现在沈阳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完全处于边缘化的自身发展阶段,并没有计划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而社会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是否可以破解这类难题,身为会长的杨树林自己也说不清,“作为行业协会,日常办公经费从哪来,具体职能应该包括哪些……这些问题很难等齐划一。”

根据记者的调查,人员维持在5人左右的行业协会年纯办公支出为5000元(不包括人员工资、水电、会议等其他费用),以沈阳市和平区80余所社区计算,如果每个社区所辖的业主委员会组成行业协会,总支出一年为40万。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刘滨采写

活动收官

读者建议昨送至省物价局

本报与省物价局就《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与建议活动圆满收官,总计收集读者有效建议23条,本报记者已于昨日将这些建议送至省物价局。

其中,市民陈先生关于“物业费不应成为‘物业维修基金’的建议得到省物价局的肯定。

陈先生表示,目前物业费的使用情况业主虽然有渠道获知,但即便如此也存在概念混淆的情况,“很多不属于物业服务费范围的公共区域修理也动用了业主的物业费,并把这部分支出也计算在物业日常支出中,这种情况应当明确下来,否则业主无法维权。”

对此,省物价局表示,在《办法》中他们已经初步明确了这一问题。“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更新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说,“我们会充分考虑市民的这些建议,进一步完善收费办法。”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